- 【发布单位】作者:张璐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0-30 14:50: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北京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食品安全法》修订征意见 非法添加可罚30倍-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10月29日消息,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将进行修订。《修订草案送审稿》已经公布,即日起至11月29日向社会征求意见。《送审稿》拟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不得贴牌分装生产奶粉
货值超万元的,罚款额度提至十五至三十倍
今年,贴牌奶粉事件被频频曝光。《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为防止市场退出食品回流,《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以往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往往归因于黑心商贩违法成本小。记者发现,此次《送审稿》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如针对非法使用添加剂、贴牌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用超保质期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罚款额度由原法中货值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消费者可要求三倍赔偿
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此外,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送审稿》提出,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今后,电视台等媒体发布食品广告也得严格把关。《送审稿》提出,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送审稿》提出,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网购出问题 交易第三方先行赔付
企业应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送审稿》还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送审稿》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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