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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郑杰代表:从法律源头入手打击电信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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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3-06 10: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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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郑杰代表:从法律源头入手打击电信网络犯罪-

全国人大代表郑杰结合政府工作报告建议,电信网络诈骗危害远超普通犯罪,应从法律源头入手,单设电信诈骗罪名,并提高定罪量刑幅度,以有效打击电信网络犯罪。


作为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郑杰代表,长期关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他说,在中国移动与公安部门开展的多次专项行动中,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还没有得逞,或者司法机关无法掌握具体诈骗数额,即使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曾发布大量诈骗短信,也往往不受刑法处罚或刑罚较轻,不足以形成震慑,为反欺诈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和盗窃、抢劫、电信网络诈骗等多发性犯罪。郑杰说,为打击网络信息诈骗,中国移动联合公安部门采取多种手段,不仅建立了覆盖垃圾短信、骚扰诈骗电话、伪基站、恶意程序等多类不良信息的安全平台,还创新搭建了“天盾”反欺诈系统开展欺诈信息的识别拦截。

郑杰认为,电信网络诈骗危害远超普通诈骗犯罪,受害人群广,涉及金额大,还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盗取账号密码、伪造或非法获取身份证件、违法办理银行卡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这些都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郑杰说,我国目前通过司法解释将电信网络诈骗作为普通诈骗罪来定罪量刑,不能体现此类犯罪的特殊性,无法实现精准打击。他建议在刑法中单设电信诈骗罪名,体现国家对此类犯罪严厉打击的意志,以起到震慑、警戒潜在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一是增加电信网络诈骗专款罪名,将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话、计算机等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诈骗公私财物。”

二是增加发送诈骗信息犯罪情形,在电信网络诈骗罪条文中明确,除了数额较大外,以发送信息、拨打电话、互联网传播等方式发布诈骗信息,数量较大也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诈骗金额数额较大以及诈骗信息数量较大的标准由司法解释明确。

三是提高量刑标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法定刑适度提高,优化配置自由刑与财产刑,以财产刑为主,提高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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