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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银川拟重新制定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用水大户应建循环用水设施-
  • 【发布单位】作者:申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5-20 11:06: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银川拟重新制定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用水大户应建循环用水设施-

甘肃兰州、江苏靖江等地近期发生的城市供水污染,引发人们对城市供水安全的关注。记者近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针对当前城市供水存在的一些问题,银川市拟重新制定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将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银川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城市,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仅为全国人均水资源的九分之一,水资源短缺问题已经成为制约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相比已施行10年的《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的《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草案)》新增了自建设施供水及再生水供水的内容,明确了城市供水的分类及定义。

据了解,银川市工业及商业用水量大,但用水重复率低,中水使用少。为了改变这一现状,草案规定,工业生产用水应当一水多用,重复使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位的设备、空调等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新建游泳池(馆)和洗车企业(行)应当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对于超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累计加价收费的形式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收缴,修改为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代收,并按规定支付代收服务费,仍沿用原管理条例规定,加价水费专项用于城市节水管理、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科研。

此外,由于企业自备井过度开采等因素,造成银川市地下水沉降漏斗面积不断扩大,也导致水质被污染,影响水源安全。而且,由于自备井取水造成的地下水位下降,很可能影响到向市民供水。

针对银川市目前存在的企业自备井影响到城市供水安全的问题,草案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力达到的范围内,不得擅自开凿自备水源井,确需开凿的,由申请人报水务主管部门批准。在条例实施前已开凿的,应当逐步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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