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0-13 09:24: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小病大治、开大处方、“对钱下药”等问题,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贵”的主要症结。日前提交审议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草案)》规定,如果开具处方的药品明显超出需要的种类和数量,用药人(依法取得使用药品资格的单位)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
该条例草案规定,用药人如发生下列行为: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未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或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应用药品等,相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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