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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草案)》邀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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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5-01-10 14:08:2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草案)》邀专家论证-

7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部分专家论证《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草案)》,商品房销售中的霸王条款和物业管理成为众矢之的。


山东经济学院的郭松海教授在会上介绍,有个楼盘的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要求购买者交纳超过总房价20%的定金。郭教授非常担心:一旦开发商违约,谁来保证业户的利益不受损,又如何保障业户的权益?

“一个小区只有20多万平方米的住宅,销售商前后竟然制作了六个不同的销售合同文本”,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的韩萌律师用亲身经历讲述道,许多商品房销售商都随着销售的兴旺而修改合同文本,以便更多地为自己牟利;买房者由于被蒙在鼓里,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也不知道,有的发现合同文本不合理,但由于他面对的是霸王条款,提出意见也是白搭。

郭教授提出,开发商或者销售商都是群体,处于强势地位;而购房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山东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应当更多地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利益,比如,对于交纳定金的比例,法规上就应当明确规定不能超过总房价的10%。

据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统计,近年来物业管理的争议呈大幅上升势头。在论证会上,许多人都谈到了物业管理问题,尤其是车库可以不可以拍卖,如何拍卖?更成为焦点。多数专家认为,车库(车位)作为单独的商品,走向市场化是大势所趋,但前提是必须保障多数普通购房者的利益,防止一味热炒,因此非常有必要在立法中加以规范和明确。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长鹏认为,在商品房预售阶段不应该允许一个人购买多个车库,而且即使在购房者入住后,还应赋予后来购买房屋的有车业主以优先购买权,从而保障每一位有车业主的合法权益。

山东轻工业学院社科系的贾焕银和吴雪莲则提出,对于地下车库和地上露天车位应当区别对待,并在法规上明确规定:只有小区业主才能购买。另外,车库(车位)的面积测算办法也需要法规进一步明确。

对于如何给车库办理权属证明,济南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的宋道勇介绍了济南市的做法,根据业主需要,既可给车库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落到商品房所有权证上。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邵桂芳出席了论证会。 (文章原载《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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