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周英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9-06 10:11: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非法使用统计调查证从事经营活动可罚款一万元-
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的《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指出,统计调查证是统计调查人员依法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持证人员依法进行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统计调查对象出示证件。统计调查证应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核准,由聘用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单位审查颁发。
《办法》强调,持证人员对在政府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持证人员出现将统计调查证转借他人使用、利用统计调查证从事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泄露调查对象统计调查资料等任一行为的,收缴统计调查证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为保障政府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制定了《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办法》将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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