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黄庆畅、毛磊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4-21 09:36: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拟允许在巡逻中盘查嫌疑人-
4月20日,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被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涉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立法。
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吴双战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草案以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为依据,系统总结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能的实践经验,适应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现实需要,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和指挥、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范围和职责、义务和权利、保障措施、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加强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草案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体制。
草案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范围: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工厂、仓库和重要水源地、水利工程以及重要通信枢纽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卫;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等9类安全保卫任务。
草案还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的6项职权。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可以对进出警戒区域的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在武装巡逻中,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并查验其证件,对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发现有正在实施犯罪行为、被通缉在案、携带违禁和违法物品以及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需要,经出示人民武装警察有效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现场最高指挥员出示人民武装警察有效证件,可以临时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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