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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有新规-
  • 【发布单位】作者:阳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1-24 13:59:3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国际商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有新规-

    商务部近日发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对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该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商务部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以上补充规定。

该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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