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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打击涉油犯罪 呼唤石油立法-
  • 【发布单位】作者:阎礼 立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1-20 14:03: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打击涉油犯罪 呼唤石油立法-

2003年,我国政府、司法机关频出重拳,严厉打击涉油犯罪,用官方的话说“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通过采访,记者感到打击涉油犯罪,现有的法律、法规不仅严重滞后,而且与有的法律相冲突,法律效力低,往往造成打击不力。


目前,我国已建输油气管道近2万公里,其中中东部许多管道运行上接近或超过20年,逐步进入后期多发事故阶段,同时近年来各个城市都在大力建设燃气管网,输气管网越来越稠密,一旦发生事故,无论是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还是政治方面都将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

世界上不少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石油法》,对矿产资源归属、矿产资源开发及矿产企业行为等制定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增加补充条款。

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石油天然气法》,仅靠一部矿产资源法,难以处理石油天然气的特殊矿业问题。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切实加快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成为大势所趋。与此同时,由于各种形式的涉油犯罪根源错综复杂,轰轰烈烈的专项行动也只能在一个阶段发生作用,要长久保持则必须依靠立法。通过法律来确立石油天然气的矿权法律关系,这样才会从根本上扭转当前油区治安每况愈下的严重局面。

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最近公安部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就涉油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出台司法解释。

此次油区专项整治行动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使得石油立法显得更为迫切。如在矿产资源极为丰富的陕北地区,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三类不同的石油开采主体:一是具有油气开采资质条件的长庆油田和延长油矿管理局,二是地方各县成立的钻采公司,三是通过招商引资进入陕北地区从事石油开采活动的联营单位。多家投资、乱开滥采构成了陕北地区采矿秩序混乱的直接原因。

此外,陕北地区的问题同样暴露出当前行业监管制度方面的一些缺陷,比如建立和完善政府石油监管体系的问题,这也是石油立法的重要内容。缺乏健全的管理主体、监管职能过于分散,监管制度不完善,“令不行、禁不止”是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要直面的问题。

专家指出,当前,健全行业监管制度的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的政策,其中包括:完善的采矿权授予、批准、管理制度,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责,处罚乱开滥采的经济、行政、司法手段等;二是继续改进调控方式,增强监管及相关政策的权威性、透明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出台《石油天然气监管暂行办法》以及其它必须的程序性规定;第三,在1989年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颁布以前建设的大量占压输油气管道的建筑物,责任认定复杂,清理难度较大,而且隐患大,这一切都亟需出台《石油法》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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