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顾瑞珍 周婷玉 袁汝婷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6-27 11:15: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环保国策拟入法 污染阴霾能否吹散?-——聚焦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环保国策入法、污染信息公开、环境公益诉讼……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拟首次规定多项制度。这些制度最终能否确立?能否对污染亮出利剑?对此,公众充满期待。
信息公开能否揭开“污染面纱”?
镉超标的大米来自哪里、有多少?全国到底多少土地受污染?今年5月,广州抽检的“镉大米”事件引发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质疑。
此次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专设“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抵制PX项目、反对核电站建设……全国多个地方发生环保群体性事件。有专家认为,政府的信息公开越模糊,公众参与度越低,遭遇的反抗力度就会越大。
对此,草案增加了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表示,环境信息依法公开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她希望,环境监测数据最好依法“定期”公开,让百姓及时知道这个数字。
“不仅仅是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了解相关信息,在前期就要让公众参与到决策中,接受公众监督。”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表示。
突破百万元最高罚单 “按日计罚”有多大震慑力?
宁夏3家大型药企污染环境,10年未解决,环保部门罚单开到“手软”,仍管不住偷排偷放;松花江水污染造成150公里污染带,对污染者开出最高罚单100万元,然而治理污染却需投资100多亿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者罚到顶就是100万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认为,“按日计罚”是个很大的突破,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这将有利于对环境损害的遏制,也有利于让环保执法硬起来。
金硕仁、杨邦杰等委员则建议,还应鼓励和调动各方发展环保的积极性,相关鼓励原则也应在法律中得到体现。
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将首次入法
上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此次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也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我国1979年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正式实施。然而,不容回避的事实是,环境形势严峻且压力继续加大:四分之一的国土遭遇雾霾笼罩、九成地下水遭污染、1.5亿亩耕地受重金属污染……
林强委员说,二三十年来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也积累了一些新经验,有必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依据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
王毅委员说:“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环保国策,意义重大,代表了未来文明发展的方向。”
“更重要的是要把环保化作一种实践行动。”汪劲说,从世界范围经验看,环境保护的地位都是优先的。
环境公益诉讼能否让受害者权益得到伸张?
众多环境污染案件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寥寥无几。个人提起诉讼,存在难度大、成本高、收集证据难等诸多“拦路虎”;由于缺乏法律支持,民间组织因不是“利益相关方”而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导致受害者的环境权益得不到伸张。
此次修法有望扭转这种现状。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中特别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汪劲认为,法律指明某个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能欠妥,但此次法律草案只是提供一个样板,为未来类似性质的公益团体给出方向。
骆建华指出,过去更多的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将有利于把环境司法武器用起来,出重拳、用重典、亮利剑。
“联防机制”能否治理跨界污染?
漂浮在黄浦江上的万头死猪,泛滥在太湖上的无边蓝藻,笼罩在城市上空的雾霾……这些现象都在警示:环境问题无地界,环境保护和治理亟须打破“画地为牢”。
对此,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作出回应,确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环境污染本身没有疆界,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制度安排是条块分割,这和生态保护是矛盾的,需要制度创新来弥补这种局限。”汪劲说。
杨邦杰委员则表示,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操作难度比较大。怎么样使联防机制具有可操作性,法律应当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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