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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四川:驾驶员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将终身禁运-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7-29 10:19: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成都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四川:驾驶员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将终身禁运-

昨日(7月28日),《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终身不得再次申办从业资格证件。


增加“客运站应提供联网售票”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希龙介绍,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道路运输站(场)应当按照政府规划,向社会提供互联网联网售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等条款。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终身不得再次申办从业资格证件。

出租车客运行为 由各城市管理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是城市的重要交通工具,修订草案修改稿中,仅对其客运管理做原则性规定,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体,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通,促进多种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据省人大法制委介绍,由于国务院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四川各市(州)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情况复杂,且经营权取得方式、经营期限和相关管理模式不一,矛盾较多,修订草案修改稿对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车客运行为进行具体规范时机尚不够成熟。王希龙介绍说,省人民政府已将相关管理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同时,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权限将下放到城市人民政府。成都晚报记者 白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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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以下山区公路

“红眼客车”夜间禁行

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即日起至9月30日,各级交警将集中开展针对机动车涉牌涉证和危险物品运输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查“红眼客车”,要求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需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要求客运车辆严禁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行驶、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等。严防司机因疲劳驾车,熬红双眼,酿就祸事。(卢学民 记者 林姝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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