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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4-03-04 15: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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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法院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解读-改革加工贸易深加工监管模式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中国法院网讯 (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司 安保华 宏业) 2004年 1月19日海关总署以第109号总署令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4 年3 月1日起执行。
据统计,全国有一半左右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业务,2003年,全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贸易额达到806亿美元,占全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的19.9%。在加工贸易量最大的广东省,七成以上的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业务。由于其涉及的产品品种多、数量大、企业面广,改革深加工结转模式,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对加工贸易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办法》的修订实施是适应广大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延长加工增值链条等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
一、修订《办法》是为了适应加工贸易企业发展对提高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的要求,同时加强海关有效监管
为适应我国加工贸易持续高速发展,带动上、下游企业的加工产业链条,促进产品向高附加值发展,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海关会商有关部门出台的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管理办法中均作出明确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可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经批准后不直接出口,而结转到下游企业作为保税料件进行深加工后再出口,由海关实行保税监管。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加工贸易已由最初的以简单的加工装配为主向深度加工和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过渡,入世后的新形势对深加工结转的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地区形成了以IT企业为龙头、产品配套程度较高的企业群。企业的经营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IT产业普遍实行了“生产零库存,销售负库存,网上下单”等经营模式,企业的物流和资金周转速度大大加快,企业间的配套能力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可以通过结转方式从国内其他相关的加工贸易企业采购所需的生产原料、零件和配套部件,而无需再从境外进口,深加工结转已成为加工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海关总署根据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实际,以第75号令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对深加工结转实行“计划审批、分批发货、一次报关”的管理模式,在改变传统结转手续烦杂、行政效率较低的基础上,方便了企业提高通关效率。随着近年来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企业类型增多,高科技企业要求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深加工结转涉及面广、周转量大、时效要求高和海关监管难度较大的矛盾更加突出,改进的管理模式很快又落后于企业发展和海关监管要求,结转环节多,手续较为繁琐,通关效率低,海关监管难度大的矛盾日益突出。企业在转出转入地海关之间来回奔波,“空耗”率高,产品成本增加。
国务院领导对深加工结转监管改革非常关注,多次批示,指出要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手续繁琐、环节多、时间长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海关加大了科技投入,使管理系统升级换代,海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更加快速和便捷,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海关总署决定,2002年6月1日起,在广东全省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结转监管新模式试点。新模式采取“一次审批、分别报关、自动对碰、重点核查”的管理方法,解决了结转企业一地同时报关等产生的困难。深加工结转监管新模式试点以来,社会反映良好,取得了明显成效,企业之间深加工结转总值大幅增长,仅2003年1-7月,企业间深加工结转进出口货值310.6亿美元,同比增长27%。新监管模式既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又简化了结转手续,提高了结转效率,数据传输的速度和可靠性大大提高,企业办理结转手续的费用和物流成本大幅降低。初步统计,仅广东省内每年为企业节省办理结转手续费用就约5亿元人民币。同时,优化了海关人力资源的配置,把部分海关人力从室内单证作业中解放出来充实到实际监管岗位,提高了海关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由于广东省外还沿用原监管模式,全国海关对深加工结转操作上的不一致,给企业带来了很大不便,全国各地企业和社会迫切要求将广东结转新模式试点在全国范围推广。海关总署充分征求全国海关、有关企业的意见,在进一步总结广东试点模式的基础上,完善有关监管措施和规范,重新修订了《办法》。
二、《办法》确立的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新管理模式,将对海关加工贸易管理产生积极影响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环节,既是企业运作的高成本环节,也是海关难以管理的环节。结转“高频率、多批次、往复性”的特点,对企业产生的是手续繁琐,通关效率低,运营一成本高;对海关带来的是人力、财力的高投入和管理成本高,管理难度大。“结转”既是管理的高风险环节,也是违规走私发案率较高的环节。《办法》针对企业通关效率低造成的运营成本高的困难和海关监管难度大问题确立了新的管理模式,体现了“网上备案,动态监控,分别报关,自动对碰,重点核查”新的管理思路,努力做到守法企业感觉不到海关的“监管”,更加方便;违法企业处处感到海关的“监管”威慑。努力解决企业和海面临的共同困难和问题,使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
新模式主要的特点是,通过海关开发的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系统,改变企业多次跑海关备案、变更等传统作业方式,为通过网上传输,实现办公室作业,同时将结转的数据适时向海关发送备案,这样将大大降低企业人工跑海关办手续的作业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企业通过海关提供的网上平台服务,及时查询备案审批、结转双方企业办理海关手续,货物抵达等情况,解决结转双方企业报关不同步,作业滞后,对账不平衡等问题。海关通过报关单数据对碰,结转双方企业送收货数据传输,及时了解和跟踪货物的流动,并通过自动对碰和风险布控重点核查,对不法分子恶意造成的“假厂”、“死厂”产生扼制作用。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体现了“高效运作,有效监管”的要求
《办法》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企业的物流运作的特点和要求,规定了与之相适应新的管理模式。结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等管理模式,采取了与之相适应的灵活的计划备案制度等便捷措施。如:由双方海关两次审批改为转入海关一次审批,转出企业只需向转出地海关报备;结转报关手续由双方企业同时到转入地海关办理改为分别在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数据传输改为报关单数据传输;人工审核为主改为计算机自动审核为主。《办法》修订后企业操作方法简便易行,手续环节也减少了一半。
《办法》还通过《结转申请表》规范了结转双方商品编码、计量单位要求,同时规定了收发货物登记要求和报关时限,规范统一了《结转货物送货单》的格式及项目,明确了办理结转手续的时限。此外,《办法》为下一步实行深加工结转计算机管理、企业可在网上办理结转手续等作出了规定。
四、《办法》对企业提出了加强联系配合和规范管理的要求
新《办法》修订内容较多,对企业联系配合和规范管理提出了要求,企业应通过加大内部培训工作的力度,使相关人员更加了解有关的改革措施和程序,并尽快按《办法》规定制定《结转货物收发货单》。
应该提醒的是,企业在填写《结转申请表》前,结转双方企业应注意事先互相沟通、规范填写“语言”,确保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一致。尽量避免不一致造成的《手册》项目的变更。
企业实际送货后,还应及时在《登记表》上如实登记收发货的情况;结转双方企业报关前也应互相告知,确认报关数量与实际收发货数量及登记数量一致,并注意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是否一致。
此外,结转双方企业应及时沟通结转送收货情况,在期限内办理报关。避免出现结转下家企业已出口核销,结转上家企业还未办理形式出口报关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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