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姚润丰 崔清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8-24 10:21: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修法完善水土流失预防措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各类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的规模和强度将维持在较高程度,势必会加快水土流失的速度。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针对水土流失预防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的各项预防措施。
受国务院委托,水利部副部长周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指出,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危害重、治理难,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根据全国第二次遥感调查结果,我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37.1%,其中水力侵蚀面积165万平方公里,风力侵蚀面积191万平方公里。
针对水土流失预防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的各项预防措施。
在完善特定区域的水土保持措施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经济林应当科学选择品种,合理确定规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或者植被破坏后难以恢复的地区铲草皮、挖树兜、采集发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在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预防措施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对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以及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专门存放地;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
修订草案还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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