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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解读《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发布单位】作者:于呐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3-16 17:33:5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解读《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考完驾驶本,走出驾校,却不敢独立驾车上道路行驶。”这种情况是很多“新手”们都曾面对的问题。这是由于考试内容针对性不强,难易程度不均衡等原因所致。记者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获悉,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涉及驾驶人考试制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驾驶证增驾条件等三个方面。

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

规定将原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桩考)”与原科目三中的“场内道路驾驶考试9选6项目”合并,形成新的科目二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将原科目三中的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分离出来,单列为独立的科目三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调整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规定重点突出了对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主观故意或恶意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并根据危害程度确定记分分值。在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中,增加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两种情形,将原部分项目予以降分或删除;在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增加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以及“伪造、变造或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驾驶运送危险物品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五种情形;此外,对一次记3分、2分和1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个别调整。

申请大客驾照增加门槛

规定增加了对增驾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的限制条件。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点车型,为加强对这三类车型驾驶人的严格管理,对原规定作了修改,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和“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列为不得申请增驾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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