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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刘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11 19:38:3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深圳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第137号政府令,宣布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继深圳市政府“雇员制”推出后,另一大举措——“职员制”昨天由此正式揭开面纱,深圳市人事制度配套改革进入新阶段。


实行全员聘用聘任制

据了解,深圳市“职员制”实现五大改革:其一,改革人员管理方式。将人员由身份分类管理转变为职位分类管理,建立以事为中心的职位管理制度,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按照《办法》,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行政管理、专业技术两个职类,每个职类可以根据事业单位的行业性质设置若干职系。

其二,改革选人用人方式。实行全员聘用聘任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采取公开招考、竞聘上岗等形式招聘。在编工作人员,凡符合《办法》和深圳市人事部门规定的人员过渡条件的,将按照职员聘用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重新聘用,过渡为职员。其中,凡纳入编制管理的行政和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职员聘用合同,其职业身份统称为“职员”。凡有条件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单位,其在工勤岗位工作的原在编工勤人员转入后勤服务企业。工资按“职位”由单位自主分配。

其三,改革分配制度。实行政府控制工资总额、行业有别、单位自主分配的工资管理模式,取消以等级制为基础的工资分配形式。各事业单位根据政府核定的工资总额,在职位分类和职位设置的基础上,将根据单位实际和行业特点,其工资分配制度,与职位、效益、贡献挂钩,与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脱钩。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将由此强化。

其四,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其五,改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职员将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的均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未聘者有一年待聘期

此次深圳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将采取分期分批分步推进的办法,争取两年左右完成,从2005年正式实施改革开始,将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其中,教育、卫生系统和试点的单位改革将先行一步。由于“新人”一律实行新办法,全部聘用。对原在编“老职员”的消化和过渡成为此次改革的难点。为此,深圳市推出多个“过渡型办法”。

对于在原单位未获聘的职员,深圳市将给予一年的待聘“保护期”。保护期内可参加主管部门或本系统组织的相关培训和单位指定的培训,培训费用按原经费渠道解决。也可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其他空缺职位的竞聘,或到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保护期”内按原基本工资领取生活费,直至重新上岗。同时,“保护期”内将连续计算工龄。而在过渡期内被辞退的,将按有关办法发放“辞退费”。

而人员过渡进程的推进上将实行先开展领导班子成员过渡,再组织其他人员过渡。列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数管理的人员均需重新聘任。而凡在党政机关担任职务并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现仍在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将予以清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兼任实职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按职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并参考个人的意向,将其人事关系转入事业单位参与职员的聘用聘任或脱离事业单位。

相关链接

《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职员”是指由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聘用于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

(文章原载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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