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沈路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18 16:58: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文化部颁布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按照文化部日前颁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美术品应当有美术品合法来源的证明,不得经营盗用他人名义的美术品,否则将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办法还规定,美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这一办法,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按照这个办法,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明码标价。如果没有明码标价的,也将受到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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