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道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9-05-01 15:06: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天津对不文明行为亮剑 广场舞扰民、私搭乱建将挨罚-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条例》),对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社区生活、公共环境等方面的不文明行为和处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即日起,霸座、插队、广场舞扰民、遛狗不牵绳等不文明行为,天津市不仅亮“红牌”,还要进行处罚。
《条例》注重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对长期以来民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作出回应,按照地方立法的权限,将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对一些现行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最高额度设定了处罚标准;对现行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立足天津市实际,设定处罚。
在公共秩序方面:如对公共场所赤膊、大声喧哗、随意插队、“霸座”等行为且不听劝阻的,规定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广场舞”音量过大扰民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居民区内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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