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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修法拟不强制设置统计职业资格-
  • 【发布单位】作者:张晓松 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6-22 18:54:4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修法拟不强制设置统计职业资格-

22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规定,不强制设置统计职业资格。


去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中规定,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统计职业资格。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从事统计工作确需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但是否要设置专门的职业资格,应再作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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