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岳德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0-09 09:47:0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宁波:地下防空设施作停车位却不向业主开放 罚建设方20万元-
为了促进住宅小区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合理利用,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立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要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设置专用停车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
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要依照有关规定,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如果建设单位不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向全体业主开放,擅自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停车位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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