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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拟建立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处理者应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 【发布单位】作者:黄钰钦 梁晓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20-10-13 10:53:1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建立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处理者应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设专节明确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草案指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明确,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

草案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草案还明确,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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