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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重庆拟制定邮政条例 拒绝客户先验视最高罚五千-
  • 【发布单位】作者:徐伟 李春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0-12 15:41: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拟制定邮政条例 拒绝客户先验视最高罚五千-

近日提请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邮政条例(草案)》细化完善了邮政设施规划、快递市场经营规范等内容,并规定快递业务收件人今后可先验货后签收。若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拒绝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验视后签收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局长袁祖伟称,为减少和预防利用快递渠道从事违法行动,草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确立的收寄验视制度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要提示用户如实、完整填写快递详情单,不得收寄信息填充不完整的快件。同时,快递公司应妥善保存快递信息单。

相比1998年实施的《重庆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邮政条例草案共七章56条,其中第四章快递业务是新增加的内容。草案规定,快递业务员投递快件,应当送达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接收快件时,发现外包装破损,收件人有权提出当面开拆验视;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运单不符时,可以拒绝签收。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快件,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可以先验视内件,确定内件与运单所填品名、数量相符后予以签收。如果当面验视出现品名、数量不相符的情况,可以拒绝签收,快递业务员应当协助办理退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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