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戴娟 曾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1-31 16:42: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华龙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草案)》征求各方意见-
1月30日,由重庆市教委牵头、历时近一年调研起草的《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开始征求职业学校、行业协会、学生、老师等各方意见。
杜绝买卖生源
由于重庆市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分散、重复设置、办学规模小等问题比较突出,学校之间争抢生源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拿钱买学生。
对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一经发现,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凡通过中介组织或个人招生,买卖学生生源,或出卖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教育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校实行弹性学制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不一样,更注重与社会实践的接轨,《条例(草案)》规定,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和安排课程,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即职校学生在校修了一定学分后,可休学参加工作,此后仍可以回到学校继续学习,修满学分后可拿毕业证。
《条例(草案)》鼓励职校对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明确职业教育应当推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委托培养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同时,职业学校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籍、学分互认;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相互转学。
五类学生减免学费
《条例(草案)》规定,对退役士兵、农村家庭子女、三峡库区移民子女、城镇享受低保家庭子女和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全额资助学费,包干补助生活费和住宿费。对三峡库区移民实施不定期免费职业培训。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服刑人员的职业教育作了规定,凡劳动教养人员和服刑人员的职业教育,由劳动教养管理或监狱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实施。申请参加学业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并考核合格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