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武俊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29 09:07:2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作较大调整-
众所关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已经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草案如此受到关注,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制度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与普通民众的关系密切,比如,仅2003年公安机关就处理了500万起各类治安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到上千万人。正是为了完善我国现有的、以条例为基础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适应社会治安发展形势的需要,草案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调整。它的出台,将直接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公安机关权力过度是草案最具有现实意义的立法亮点。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草案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这改变了现行条例对行政拘留处罚的合并执行没有上限规定的做法。草案还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将不用执行拘留,可以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折处罚款。这一规定在区别对待这些特殊违法人群的同时,又能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在执法程序上,草案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讯问查证超过12小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无法通知或者有碍调查的,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而现行条例就没有这样的规定。专家认为,这一条款使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能够受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确保公正执法。
在保障公民和其他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方面,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处罚时,被处罚人可以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且不用承担听证的费用。这一规定赋予公民以相应的申辩权,有利于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草案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并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救济渠道的权利,使公民保护自己权益的渠道更灵活、更便利。
草案还坚持了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设置了严格的处罚程序,并针对警察查处治安案件建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此外,草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予采信,避免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草案还注意从源头上减少公安机关执法时的自由裁量幅度。比如,草案待条例规定的大多数情况下拘留处罚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细分为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三个档次,避免行政拘留处罚跨度过大,确保公安机关妥善运用自由裁量权。
期望《治安管理处罚法》能真正成为一部保障公民权益、遏制权力滥用的法律,从而真正体现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文章原载《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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