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六部门联合出台意见要求-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 【发布单位】作者:周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11-17 16:12:5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六部门联合出台意见要求-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解决好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做出整体部署。


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我国的社区矫正从2003年起经过试点、扩大试点、全面试行两个阶段,目前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显著特征。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完善、规模范围小、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与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要求相比尚不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

意见首次提出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原则和要求。明确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公开择优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意见明确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途径,即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以及进一步加强矫正小组建设。意见首次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已由政府公开招聘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制订了薪酬保障机制、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和表彰奖励机制等保障措施。意见提出了社区服刑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对司法行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作用分工予以明确。意见还对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