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郑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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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9-09-22 16: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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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检察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监狱法:人权之光照进“高墙”-
1986年,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召开了一个关于劳改立法的研讨会。曾参加了这个研讨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认为,这是监狱法立法开始的一个标志。
8年后,《监狱法》出台。
(一)把犯人与敌人完全画等号的年代
改革开放以后,规范监狱管理的法律规范仍然是1954年政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下简称《劳改条例》)。尽管上个世纪50年代,新中国的立法工作刚刚上路,监狱立法工作就受到了特别的青睐。但是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劳改条例》无论是结构还是行文,都带有很重的强调阶级斗争的痕迹。因此,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在很多监狱管理人员眼中,犯人就是敌人,从而忽视犯人的基本权利保护。
现任中国监狱学会副会长的韩玉胜分析说,这种观念的产生,是有客观原因的。建国初期,监狱里关押的反革命、敌特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坏分子数量比较多。因此,那时特别突出地强调监狱作为专政工具的性质和职能是必然的选择。
可是,这个条例一管就是40年。40年里,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监狱管理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韩玉胜说,最大的变化是在押人员的变化,属于敌我矛盾的犯人大量减少,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普通刑事犯罪人员增加,这就要求我们改造犯人的理念必须转变。
另一个变化是外部环境的变化。进入市场经济年代,由于受诸多限制,有些地方的监狱连正常维持都有困难。
监狱需要变革,监狱管理需要规范,就必须变革《劳改条例》中的旧有观念,在立法上实现突破。
韩玉胜回忆,1986年的那次研讨会上争论非常激烈,仅名称就有多种意见。有的主张叫《劳动改造法》,他们认为劳动改造多年来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大家也都习惯了,便于被社会接受;有的主张叫《监狱法》,虽然当时关押犯人的场所,有监狱,还有劳改队和少管所,名称不同,但性质一样,叫监狱法更便于和国际接轨;有人主张叫《刑事执行法》,这样和已经制定的实体性的刑法、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法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
虽然争议未决,但立法建议直达高层,推动了立法的进程。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了立法调研工作。8年之后的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狱法》。
为什么最后定名为《监狱法》呢?韩玉胜解释,之所以没用《劳动改造法》,是因为劳动改造这个说法的使用对象并不限于犯人,而且改造犯人不只是劳动改造这一种手段。没用《刑事执行法》的原因,是因为刑事执行除了监禁刑,还包括非监禁刑,是个非常复杂的体系,涉及多个机关,当时还不具备制定一部刑事执行法的条件。
从《劳改条例》到《监狱法》,韩玉胜认为,这不仅是法律地位的提升,而且是立法理念的改变,由此带来的是监狱管理的巨大变化。
(二)犯了罪的人也有人权
2006年伊始,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向社会推出了“监狱开放日”活动。很多社会人士看到的监狱,不再是阴森的,潮湿的,压抑的,而是绿树鲜花掩映,庭院优雅整洁,服刑人员的生活、劳动、学习环境窗明几净,空气流通。
不但环境改善了很多,服刑人员生活内容也丰富了。服刑人员可以逛超市购物吗?可以上网吗?
可以。在监区里,有专供服刑人员购物的超市。韩玉胜介绍,有超市是因为服刑人员也有可以支配的金钱。《监狱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这在《监狱法》实施以前,是不可想象的。有些监狱,开通了供服刑人员了解监狱信息、进行交流的内部网站。
这些变化产生的根源,应该说是监狱管理者越来越自觉地对服刑人员的人格给予尊重和保护,而《监狱法》为这种尊重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韩玉胜介绍,与原先的《劳改条例》相比,《监狱法》明确规定了罪犯具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删减了大量约束罪犯的禁止性条款,增加了很多保护罪犯权利的条款。除了依据法律规定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法律的导向作用正在演变为各地监狱积极推行人文管理的巨大动力。
光头,似乎一直就是监狱服刑人员的“标准形象”。其实,要求罪犯必须理光头,在法律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长期以来的习惯做法。然而,这种做法却对罪犯的人格尊严构成侵害。2004年1月,海口监狱不再强行规定罪犯必须理光头。这个小小的变化,折射出我国监狱管理的日益人性化。
2004年5月1日,《监狱法》实施后的第十个年头,司法部颁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代替了原有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其中最引人注目也最富意味的变化,就是要求用“服刑人员”代替“罪犯”的称呼。
“感化”正在成为监狱管理的关键词之一。允许服刑人员结婚、表现优秀的服刑人员可以“月末同居”、在监狱开设心理医院、让有条件的犯人“回家服刑”,各地相继推行了大量充满温情的举措。司法部门和监狱领导开始普遍接受这样的观念:通过关心罪犯的基本需要,唤起罪犯对改造和改造机关的认同,可以促使他们更加自愿地配合改造工作,会对改造工作产生一些积极效果。
“罪犯也是人,是犯了错误的人,只不过犯的错比较严重,构成了犯罪。”虽然有人认为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过于人性化的管理会降低法律的威慑力,但韩玉胜认为这种做法的方向是正确的,“只要是人,都有七情六欲,希望身体健康、受人尊重、被人关心,从这些心理需求出发来矫治罪犯,很多时候比讲道理或严厉批评要有效。”
(三)从“重做新人”到做“守法公民”
2009年4月18日,武昌监狱的254名服刑人员参加了湖北省高等教育上半年自学考试,考试的科目涉及10多个专业的418个科目。同日,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45名服刑人员也参加了湖北省高教自学考试。
“变刑期为学期”,成为很多监狱中响亮的口号。《监狱法》实施十多年来,监狱中不仅走出了很多大学生,2007年,还有一位服刑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监狱里怎么会有这么浓厚的学习氛围?韩玉胜表示,这得益于监狱对罪犯的改造目标的转变。
重做新人,是一句常用的话。旧的《劳改条例》就沿用了这个说法来界定劳改的目标:把罪犯改造为新人。但是“新”是相对于“旧”来说的,“新人”是不是一定是“好人”?“比如,一个入狱前只会盗窃,入狱几年和别人又学会了抢劫,是不是也是个‘新人’?”因此,韩玉胜认为,从词义上说,“新人”的说法不规范,也容易有歧义。
1994年,制定《监狱法》时,改造的目标有了一个新的表述:把罪犯改造为守法的公民。韩玉胜评价,这个目标更规范、更明确,也更便于操作和考核。
因此,《监狱法》用专章规定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改变了过去对劳动改造的片面强调,把文化知识和技能教育改造摆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按照《监狱法》的规定,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鼓励罪犯自学,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监狱法》对罪犯进行职业技能教育的规定,为原有的劳动改造赋予了新的含义。韩玉胜说,劳动不再仅仅是简单的体能惩罚,而是有更人性化的目的。通过对罪犯进行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犯人的后顾之忧。
“由于没有什么技能,我很害怕自己回归社会后不能自立。现在不仅能学厨艺,还能拿到国家承认的证书,我相信自己将来一定能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太原一名服刑人员简单的话语里,充满了对未来新生之路的渴望。 (摘自2007年9月11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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