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莫小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16 15:24: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普法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南宁出台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水源保护区采砂将被罚款5万元
为了有效地保护南宁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们的生命健康,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在饮水水源保护区内采砂最高罚款5万元。条例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该条例规定,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淘金、采砂、开山采石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围水造田和在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饮用水水源重大污染的,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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