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8-28 08:41: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监督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监督法共9章48条,分为:总则;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附则。
监督法规定,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这部法律还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
法律同时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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