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赵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09 16:36: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福建人大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店对该卡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些条款是否合法?日前,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禁止商家的这种“霸王条款”。
福建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8章62条,除终止商家的格式合同条款“最终解释权”外,还对时下消费者反映最为强烈和关注度最高的“医患关系是否属于消费关系”、“具有过错的商家要不要给予消费者精神赔偿”以及“听证会上消费者代表该由谁选定”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福建省消委会秘书长刘友榕解读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时说,所谓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其实是一种无效规定。今后,商家再有这样的合同格式,如遇纠纷,消费者依据此规定就可要求法院判令其违法。在像汽车、房地产等专业性很强、且竞争不充分的消费领域,这个规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还明确禁止其他10种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具体包括: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人身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等责任;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等。
据了解,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还对眼下消费者经常遇到的经营性培训、促销、网上销售等新的消费领域中常见问题,逐一进行了规定。
延伸报道
医患纠纷 纳入该法调整范围
实施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或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未经患者或者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医疗机构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此外,如果构成医疗事故的,将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福建省消委会秘书长刘友榕解释说,办法重点突出了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和患者所拥有的知情权。但规定只能到此为止,如果再给医院增加更多的义务,可能会挫伤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
“精神赔偿” 5种情形下经营者须承担
实施办法规定:今后再出现经营者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搜查消费者身体或携带物品、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造成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物品永久性灭失或毁损、侵犯消费者隐私的等5种情况,经营者要给予5000元以上精神赔偿。
听证会消费者代表 由消委会推荐
实施办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举行的价格听证会,“消费者代表由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推荐。其中消费者的代表应不少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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