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杨宜中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26 10:24: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10%赔偿责任该如何规定 ——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改-——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二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了修改。其中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3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针对草案中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修改意见,大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陈士能
既然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为什么还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而且说明也讲到了,即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好像到不了10%,但是问题不在10%,哪怕是1%都不能叫赔偿。
□郭树言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不断有恶意撞车进行讹诈的事件发生,对这部法作出修改、维护公正是非常必要的。草案中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比较公正,也体现了对人的关爱,我想,会在社会上引起良好的反响。
□王立平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得很好,比较合理,一定会得到广大司机的赞成。我还建议对有关赔偿的比例再进行修改,现在的规定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建议把“适当”改为“相应”,即该赔多少就赔多少,不要说“适当”,这样将更加公平合理。
□庄公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修改,我很同意。我希望改一个字,就是决定(草案)之(二)的最后一句话:“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个“赔”字能不能改成“补”字。既然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就应该改为补偿。
□李连宁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修改,提一点意见。原来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现在形成了“过错责任原则”加上“无过错的适当赔偿原则”。这样一种改法,从民事责任理论来讲,可能会引发争论,但现在这样的修改符合我们的国情和当前社会公众的法律水准。如果完全实行无过错原则,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难以完全接受。
□朱纯宣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实际情况中,是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中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一定要写清楚,即机动车驾驶人究竟是赔偿总量的10%,还是经由保险赔偿后剩余部分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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