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9-22 09:50: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将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活动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以及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件、安全许可制度以及安全保障措施,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的行为作出了规范。
条例中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考虑到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虽然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征,但是已经过相关部门的依法经营许可,其安全问题可以纳入日常公共安全进行管理,不必再作为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管理,因此明确了这类活动不适用此条例的规定。
按照条例规定,活动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因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许可已经有专门的行政法规规范,为了使行政法规之间相衔接,条例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条例规定,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为了确保这些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例要求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条例同时规定,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警力,维持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根据条例,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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