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薛正俭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12 15:41: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正义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出台纪实-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共二十六条,内容涉及检察机关如何依法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机关执法、诉讼活动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进行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等。有关专家认为,《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法律监督工作无具体操作法的空白,对加强和探索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有直接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理论意义。
监督“软”现状期待立法
我国宪法规定了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之相配套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均设专门条款,规定检察院有权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及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刑事案件实行监督,但对检察院如何开展法律监督,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其结果导致了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不好监督、不会监督,被监督对象不让监督、不服监督等现象的发生。
由于法律监督不到位,在侦查部门出现了应立案而不立案,以罚代刑、以教代刑、将刑事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处理的问题;在行政执法部门,出现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问题;在审判机关,出现裁判不公甚至错误判决等问题。实际工作面临的诸多问题,使得许多人迫切希望有一部更具体、更便于操作的立法出现。
重点解决操作难题
银川市检察院检察长陈锋涛对记者说,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共同面临的难题是如何监督别人。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出台过《关于深入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通知》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问题解答》等具体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些地方检察院还通过联合发文形式协调各方面关系。
尽管这些文件对解决某一方面或某一地方的法律监督问题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但对解决检察机关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所遇到的困难,作用比较有限。由于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认可的法律效力,所以,实践中仍存在被监督对象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配合的现象。虽然一些地方人大对此也作过积极探索,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一些局部问题,但因为临时性的规定和要求毕竟不是法律法规,不具备被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普遍认可的效力,因此,实践中执行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有没有办法呢?银川市检察机关积极寻求法律监督难的破解之策。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一年多以前,银川市检察院多次与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市检察院结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实际,起草了《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初稿,通过积极工作,最终促成了这一《条例》的出台。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世伟谈到这部《条例》时说,近几年,银川市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赋予的法律监督的权力只是宏观的,而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方法没有规定,这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效果还不十分理想。有了这部《条例》,相信对解决法律监督面临的许多挠头问题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广泛论证始“出炉”
2003年初,银川市检察院结合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以兴庆区检察院为基地进行制定《条例》试点工作,对《条例》需要规范的内容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研论证。这一做法得到自治区检察院、银川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
2003年3月初,市检察院拟订了《条例》初稿,经与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协调,确定共同来完成这部《条例》的起草制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他们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始终把握《条例》只规范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具体工作方法,不涉及诉讼制度的原则,注重对监督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做法进行规范。他们多次邀请自治区人大内司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银川市法院、公安、司法、有关行政部门及法律专家参加研讨会和意见征求会,进行研究和论证。
2003年5月,由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银川市检察院共同起草的《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前后修改30余次形成草稿。2003年9月,经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同意,《草案》全文刊登在《银川晚报》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根据各方汇总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3年10月22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随后,银川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将《条例》提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2003年1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了《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2004年1月1日,该《条例》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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