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宋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5-22 15:47: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京报网-北京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市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应对不力可罚20万-
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悉,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修改稿),有关单位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这个办法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公民参加紧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给予费用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资助等政策扶持,组织提供物资、人力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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