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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特别策划:27部法规6月1日开始实施(解读)-
  • 【发布单位】作者:陈思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5-31 08:00: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特别策划:27部法规6月1日开始实施(解读)-

 

    声明:中国法院网“特别策划”稿件,未经本网特别授权,任何媒体(含已经取得常规许可的合作媒体)不得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6月1日,将有27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14部,地方级法规13部。本月法规的最大亮点是扩大了公民权益的范围,加大了对公众权利的保护力度。

在医疗卫生方面,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增加的疫苗以及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免费向公民提供;为减少患者服药带来安全隐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强调医院自配药剂也要申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在城市建设、教育、环保立法方面,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明确乘客伤亡运营单位要赔偿的同时,更加强调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要调整汽车线路和站点的,应征求公众意见,临时变更站点的要提前十天通知公众。为保护考生权益,防止各种培训班打着“教育部认可”旗号乱办班,教育部《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指出对依法需要举行国家考试取得资格的行政许可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明确规定了公众通过提意见或者参加听证会的形式参与立法的权利。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个人也可成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此外,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各种建筑物、装修所产生的垃圾随意丢弃。

本文对重要的国家级法规进行解读。

预防接种一类疫苗将免费

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打破了原来疫苗接种必须收费的标准,将疫苗分为免费和自费两类。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增加的疫苗以及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为一类疫苗,免费向公民提供。《条例》同时指出,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条例》放宽了疫苗流通领域的条件,符合相关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经营疫苗,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医院自配药剂也要许可证

患者到医院开药,除了能买到药厂生产的药品外,还会拿到一些医院的自配药剂,由于这些自配药剂无须严格审批,标准和质量都难以得到保障,给患者服药带来安全隐患。作为我国首部对医疗机构自配制剂进行管理的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指出,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在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制剂配置。此外,《办法》还规定,能够被委托配制的药剂仅限于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

公交线路站点调整公众作主

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的综合性规章,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办法》规定,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变更汽车线路或站点的,必须提前10天通过张贴公告或者新闻媒体通知公众。此外,《办法》明确指出新建小区要设置公交站点。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到站不停车无正当理由拒载、中途逐客等情形将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

培训市场与教育行政部门脱钩

培训机构扛着教育部门认证的牌子挣大钱的事情比比皆是。随着教育部《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实施,再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试认证,要求考生参加强制性的考前培训的,无疑是违规行为。《规定》指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通过考试,符合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授予相应的资格或者颁发证书。

环保立法与民沟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指出,立法起草工作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创设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公众通过提意见或者参加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参与立法。

个人也可成为进出口货物收发人

与现行的报关单位管理办法相比,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将专业报关和代理报关企业统一合并为“报关企业”;统一市场准入的标准和审批程序;将每年一次的企业年审改为报关企业两年一次、其他企业三年一次更换注册登记证书等。《规定》扩大报关企业范围,指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境内法人均可办理报关注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仅包括法人,而且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根据《规定》,个人可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到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成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取得独立的海关编码。

建筑垃圾不能随便倒

6月1日起,新房装修后遗留下来的废土料,不能被随意丢弃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规定》指出,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须报经市容环卫部门核准处理,居民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不能私自交给个人拉走,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此外,《规定》大幅提高无证运输渣土的罚款额度,明确规定无证运输渣土可罚10万,抛撒渣土最高可罚5万。

社会组织连续两年不年检将被撤销

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年检的主要内容、年检结论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规定,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等13种情形情形严重的为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金融债券发行增加新主体

与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相比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将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扩展到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办法》采用核准制而非审批制,重点对商业银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10%。《办法》不将担保作为金融债券发行的必备条件,而是交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这就允许具有不同信用风险级别的债券品种在市场出现,并且为债券品种创新和债券市场发展留出了空间。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重视实际能力

比较1992年交通部颁布的《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更加注重考试前的实际能力鉴定;指出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必须具备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有相应文化程度、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和水上服务资历、24个月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等条件。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分三级负责

与交通部1995年发布的《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相比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适应港口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明确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分三级负责,交通部负责一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一级。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更规范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第一部配套规章。比较交通部199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新《规定》更加适应国际道路运输发展的需要。由于国际道路运输牵涉面广,管理难度较大,《规定》提高了进入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的“门槛”,设立了行车许可证制度,明确了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指出,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者有招揽旅客等行为的,将被处以最高6万元的罚款。

飞行训练中心审定实行行政许可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对飞行训练中心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并详细规定了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条件、许可的程序等。《规则》指出,飞行训练中心必须取得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方可为中国的航空公司或飞行员提供训练。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长期有效。在2005年6月1日前经批准的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在2006年7月1日前通过合格审定,取得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否则不得继续实施训练。

特别策划:27部法规6月1日开始实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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