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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化妆品功效说明或将戴上紧箍咒-广告不得指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可能成为高压线
  • 【发布单位】作者:张维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7-21 08:59: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化妆品功效说明或将戴上紧箍咒-广告不得指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可能成为高压线

美白、补水、紧致、祛痘、抗衰,等等,这些化妆品功效宣传中的常见用语,在未来的使用将不会太容易。生产厂家在他们的产品说明上很难再随心所欲地标榜自己的产品如何全能,或在某方面如何出色。因为,一旦《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一条规定获得通过,化妆品企业的功效说明将被戴上紧箍咒。


国务院法制办就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企业对功效宣称负责,并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指定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执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显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

不得宣示医疗作用

左右消费者对于化妆品选择的重要因素,无非是两个:功效与安全。

目前市面上销售的化妆品,很多都自我标榜具有神奇的效果。但消费者用完后多是感叹“没有描述得那么好”。诸如,某祛痘产品号称通过“24小时消炎祛肿催熟痘痘”的方法进行治疗,并称“临床效果验证”其“痘痘治愈有效性”达80%。

某品牌眼霜称“使用一个月皱纹减少,对50名妇女的临床测试,96%眼部肌肤滋养,82%表现光滑、神采熠熠”、“28天让眼部肌肤拥有更多年轻蛋白质”。这些数据是否可信,对于消费者而言,只有自己亲身试过才能得出结论。

为此,送审稿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这些依据可以是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研究数据。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商标、图案或者其他形式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不得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上市前开展安全评估

化妆品是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这就决定了对化妆品产品的安全性要求高,风险零容忍。

近年来因化妆品安全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例依然不少。如2011年,西安有两姐妹在使用了某美白套装后出现头晕、下肢水肿等症状,而且小便中有大量泡沫,到医院检查,竟被诊断为肾病综合征。

据了解,一些违法生产的美白护肤品中如果添加了汞等重金属,可以通过皮肤渗透至血液,危害人体器官,肾脏就是其中之一。还有一些快速祛斑产品也被曝出添加了重金属,让爱美的女士们得不偿失。

送审稿对化妆品增设了安全评估要求。上市前,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应当指定专门人员或者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

根据送审稿的要求,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也是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网购由交易平台负责

化妆品的安全责任,最终是要落实到企业身上的。为此,送审稿建立了以生产者为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送审稿明确化妆品生产者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放市场,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规定生产者在生产行为和质量安全管理、不良反应监测、缺陷产品召回等方面的义务。生产者可以自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具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生产行为违法或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按规定予以处罚。

送审稿明确以可追溯为重点加强经营管理。规定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妥善贮存运输等义务,保证监管链条完整和产品可追溯。在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上,送审稿也苛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责任。网络一度被认为是化妆品假货的重灾区。多家知名化妆品网站因进货渠道不正、卖假货,或是消费者使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等问题曾被媒体曝光。

送审稿规定,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实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名登记制度。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发现其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

进口产品标签应规范

送审稿加大了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罚;将罚款基数由违法所得调整为货值金额,并规定了最低罚款额度。

送审稿丰富了处罚种类,设置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资质处罚。按照规定,生产企业有违法行为的,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对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安全评估人员等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可以处以罚款,对委托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委托方、受托方双罚。

送审稿明确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范畴。但考虑到牙膏等产品的特点,在对其功效宣称予以规范的同时,还应保留适度的灵活性。这将在后续的具体政策制定中予以体现。

送审稿参考国际惯例,未禁止进口产品加贴标签,但对标签加贴行为和内容作出规范,规定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进口化妆品在外文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加贴过程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作出说明;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同时采用其他文字的,标注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标注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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