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2-10 16:01: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发展改革委就《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答问-
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号令公布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听证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听证办法》进行修订?
答:依据《价格法》关于定价听证的规定,原国家计委于2001年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并于2002年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该办法实施6年来,对规范政府定价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价格听证会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对听证会性质规定不明确,以至于社会上有人将听证会看作定价决策会,认为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二是听证会的透明度有待提高,公开性需要加强;三是“听证会代表”的称谓、产生方式不够科学,难以发挥“代表”的作用;四是对“听证会代表”意见的最终采纳情况及理由缺乏公开反馈机制。以上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定价听证制度辅助政府制定价格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有必要修改原听证办法。
问:定价听证会在政府制定价格过程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答:《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定价听证会是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论证会”,即听证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只对政府制定价格起参考作用,主要目的是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政府制定价格是以成本、市场供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为依据。为此,修改后的《听证办法》规定,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问:定价听证的项目包括哪些?
答:政府制定价格不是都要进行听证。因此,《听证办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未列入定价听证目录的,可以不实行听证。
问:本次对《听证办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听证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以增强听证会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一是听证会参加人的构成、产生方式、权利和义务;二是新设听证人,并明确了其职责;三是对听证会旁听人员、新闻媒体进行规范;四是细化听证程序;五是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的反馈。
问:《听证办法》为什么将听证会代表名称改为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哪些人?
答:自2001年《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提出了“听证会代表”一词,沿用至今。“听证会代表”的产生并不是由公众推选出来的,他们每个人在听证会上发表的意见,是其个人意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代表”。从这个意义上说,“听证会代表”起不到代表的作用。为此,在《听证办法》中将“听证会代表”改为“听证会参加人”。
《听证办法》规定,听证参加人包括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听证办法》还明确了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方式、权利和义务。
问: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的比例是多少?如何产生?
答:由于消费者群体庞大,对于价格的制定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此,《听证办法》扩大了消费者的比例,由原《听证办法》规定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扩大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这也是《听证办法》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而作出的重大修改。
为了增强消费者产生的公开性,《听证办法》规定,消费者的产生可以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的方式。这一修改主要是希望通过规范听证参加人的产生,增强听证过程的公开性。
问:《听证办法》为什么增设了听证人?其职责是什么?
答:为提高听证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更好地组织听证会,研究、处理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及时提交听证报告,为定价机关决策提供参考,《听证办法》增设了听证人制度,规定“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提出听证报告。
问:新修订的《听证办法》在哪些方面增加了听证会的公开性、透明度?
答:听证公开是保证听证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是社会公众对听证进行有效监督的先决条件。本次修订突出了听证的公开性,尽可能将听证会的组织和举行过程透明化。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听证办法》规定了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开,如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开放;公开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公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听证人名单;公开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问:消费者、经营者是否可以提起听证会?
答:举行定价听证会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行为,不是依申请行为。是否举行听证会,由政府依据定价听证目录来决定,并不是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来启动。因此,《听证办法》规定,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或者由有关定价机关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即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启动,而不是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启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