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百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9-21 15:57:2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望解决歧视民办学校现象-民办教师应在社保职评等方面享同等待遇
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日下午召开的《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即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为了解决一些民办学校存在的教师队伍不够稳定、数量不足、素质较低、教育教学质量不高等问题,细化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的规定。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公办学校的教师应当在社会保障、教育教学管理、教师资格认定、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请、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廖晓珊在发布会上表示,截至2011年底,云南省民办学校已达3731所,占全省学校总数的12.06%;在校生92.40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数的10.15%;教职工7.14万人,占全省教职工的16.60%;专任教师4.24万人,占全省专任教师的8.80%,其中民办学前教育专任教师已占全省学前教育专任教师总数的64.59%。近三年来,云南省民办教育规模每年以18~20%的速度增长,已初步形成了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业余学习、文化专业学习与职业技能培训并存,覆盖多个层次的办学格局,民办教育已成为云南省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过程中,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制约着云南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从民办教育的外部环境看,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实际工作中没能做到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甚至还存在歧视民办学校的现象;从民办学校自身来看,一些民办学校存在的教师队伍不够稳定、数量不足、素质较低、教育教学质量不高等问题等。
“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就是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推进全省民办教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为民办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廖晓珊说。
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和明介绍,该条例强化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鼓励和支持。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投入力度,并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逐步增长的内容。同时规定了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第十五条规定了民办学校可以用收费质押权或者非教学设施作抵押申请贷款,以多渠道解决民办学校贷款难的问题。第十六条规定了民办教育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可以以国家划拨方式或者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以解决民办教育用地难的问题。
和明指出,该条例细化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的规定。其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学历学位、升学考试、申请助学贷款和奖学金、职业技能鉴定、就业等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第二十条规定了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公办学校的教师应当在社会保障、教育教学管理、教师资格认定、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请、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第十七条规定了民办学校在水电气供给价格、建设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条例规定了对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险给予补助。和明强调,享有同公办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险政策,是稳定民办教师队伍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教师存在较大差距,执行不同的社会保险政策,为体现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平等的权益,在执行国家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前提下,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有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的内容。
记者注意到,该条例还完善了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享有国家的优惠政策的规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民办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拨付相应的生均公用经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为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的人事制度,促进教师在民办与公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体现国家教师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条例规定了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的有关内容。其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办学校教师经原所在学校同意,可以到民办学校任教或者支教。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或者公办学校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工龄、教龄连续计算。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履行好执法主体的责任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基层、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坚持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和解决,不断创新服务和健全管理制度,激发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活力,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保建强调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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