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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4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曲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3-20 15:56: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交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4月1日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海事行政许可的实施,交通部日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对22大项、50小项海事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此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交通部海事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并依法公示。目前,经国务院行政审批清理后的海事行政许可项目共22大项、50小项,涉及通航管理、船舶管理、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船员管理等方面,这些海事行政许可项目以前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规范。 此次颁布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将这些海事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一一罗列,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结合海事管理的实际,将部分大项又细分成了若干小项。《规定》明确,这些海事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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