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薛昆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2-05 15:54:4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三秦都市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时不收取费用,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不得徇私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索取财物。”这是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所作出的规定。
该《条例》同时还规定,人民调解员不得受理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纠纷。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阻止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员与调解的纠纷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回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继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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