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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12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马永兴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23 15:08: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12月1日施行-

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山东以一年一部地方性法规的速度建立健全地方海洋与渔业法制体系的又一成果。


《条例》紧扣山东海洋环境保护实际,处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精神,积极借鉴最新环境保护立法经验与研究成果,体现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时代特点与发展方向。

《条例》共34条,不分章节,条文简约,但具体、明确,操作性强,创新点多。主要体现在以下12个方面:

一是明确界定了海洋工程与海岸工程的范围。这是落实上位法,增强可操作性,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最具实质性的创新。

二是明确确定了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的发布主体。沿海设区市以上的海洋与渔业部门取得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发布权,使监测、监视、信息综合整理与发布诸环节有机联系在一起,既能保证海洋环境信息的权威性、可信性,又增强了海洋与渔业部门为民服务的积极性与责任感。

三是明确规定了海洋工程与海岸工程的统一审核与分别审批制度。既贯彻落实了行政许可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精神,又有利于海洋与渔业部门统一标准实现公正,保证环保部门进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四是明确规定了海洋污染事故信息公告制度。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者公告。通过规定政府的公告义务,保证了相关单位、个人的知情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五是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无论是环保部门或者海洋与渔业部门责成,还是工程建设单位自己发现,均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或者核准部门备案,使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监管由事前延伸到事中、事后,扭转了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

六是明确规定了敏感海域生态调查与评价制度。沿海设区市以上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定期对黄河口、胶州湾、莱州湾等海域进行海洋生态调查和评价,通过这一义务性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海洋与渔业部门行为的服务性、公益性,有利于增强海洋与渔业部门的良好公众形象。

七是明确规定了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度。省海洋与渔业部门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选划为海洋特别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个别区域单独划区予以特殊保护,对于海洋环境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制度意义。

八是明确规定将海洋生态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向海洋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个人征收的排污费专项用于海洋环境的整治与恢复,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有了经费保障。

九是明确规定用海单位应防治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生活垃圾和废弃物。

十是明确规定对在港内作业的船舶和在港内停泊30日以上的船舶的污水排放设备实施铅封制度,严格控制船舶污染。

十一是明确规定了相关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海难事故污染处理费用未缴清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船舶予以扣留的行政强制权。

十二是明确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赔偿制度。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损失得到补偿,并使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互衔接,形成了完整的责任链条。

据了解,该《条例》于2003年底形成初稿。2004年初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列入年度确保计划。6月29日经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该《条例》的高质量出台得益于该省海洋与渔业法制建设始终坚持先进的立法观。省海洋与渔业厅领导要求在条例的立法过程中自始至终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与时俱进”三个原则,确保立法质量。

《条例》本身规定的具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就达5个,涉及其他相关部门10余个,立法协调任务之重前所未有。《条例》的立法协调过程成为加强部门交流的过程,密切部门关系的过程,展示部门形象的过程。

(文章原载中国海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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