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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2-29 14:06: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文化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求意见重点的说明

1、目前博物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立法中如何设置相应的制度、措施予以解决。

2、为进一步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可以采取哪些制度、措施。

3、为便于博物馆功能的发挥和政府对其统一规范管理,征求意见稿将博物馆界定为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并规定由文物主管部门对博物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博物馆立法应当怎样确定调整范围。

4、征求意见稿对博物馆的设立和终止、博物馆工作人员的资质、藏品保护和管理等设定了行政许可,有些行政许可规定了准予许可的条件,有的又没有规定条件。这些规定是否科学、合理。

5、征求意见稿关于博物馆藏品退出馆藏的条件和批准程序的规定是否适当,如何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1、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3月25日前到该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上述主要问题以及其他与征求意见稿有关的问题提出宝贵意见。

2、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08年3月25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bwg@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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