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邹声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1-20 10: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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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听取部分司机意见-
为了修改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日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了部分司机的意见。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该如何配套?针对自己关心的问题,与会司机纷纷表达看法和意见。
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有司机认为,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法律应当平等保护当事各方,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外的损失,应当以过错为基础,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给人的印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一方全赔,或者赔偿绝大部分。这也造成了一些人专门与机动车“碰瓷”,诈取事故赔偿。
也有司机赞成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应当承担10%的责任,认为有关法规一直是这样规定的,可以接受。
如何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
有司机提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应当细化,明确在各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的百分比,以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问题。也有司机提出,现实中还有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法律对此也应当明确规定如何处理。
还有司机表示,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应当负全责的情况已经不多了,很多事故是由于行人、非机动车违章造成的,但在实际处理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常常不能按照规定得到减轻。即使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被认定为负全责,其损害也往往由机动车一方赔偿。
如何进一步健全交强险制度?
有司机表示,目前的问题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正确,而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与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高,但是赔付额却过低,只有几万元,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甚至只有1000多元,与往往高达数十万元的人身伤害损失相比,根本不能解决赔偿问题。有的运输企业,一年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总额甚至比保费总额还低。保险范围之外的损失无论司机还是运输企业都难以承受。只有加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额才能解决问题。
有司机提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区分损失类别是不对的。分别设限,即便损失总额不超过总的限额,也不能全部获得赔付。如有一起事故,损失总共5万元,最后却只赔付了2000多元。应当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不区分损失类别,在总的保险限额内的损失,都应当赔付。
也有司机表示,根据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的也要赔付400元,结果出现了这样的怪事:在一起轻微事故中,无过错方赔了400元,有过错的一方却只赔160元。对于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应当以过错为基础;对于人身损害,则不应当以过错为基础,这样才能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权益。
还有司机提出,目前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理赔周期长,所需材料庞杂,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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