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杨守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7-20 14:36:0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立法:给妇女发"骚扰性段子"将被依法制裁-
酒桌上讲段子、短信发段子、商业广告有损妇女形象……今后,这些让许多妇女厌烦的事,将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已经提交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按照河北的规定,遇到这些“骚扰性行为”,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批评教育等形式,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河北的草案规定,禁止在大众传媒制作、使用、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音像制品;禁止在广告宣传、商业经营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同时,河北还规定禁止组织卖淫、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鉴定胎儿性别等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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