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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拟制定专门法律加强航道建设和保护-
  • 【发布单位】作者:王思北 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4-22 10:06: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制定专门法律加强航道建设和保护-

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将有限的航道资源保护好、利用好,全国人大常委会21日首次审议了航道法草案。


据了解,我国现有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近13万公里,沿海航道通航里程8000多公里,作为水路运输的基础,这些航道承载着约占社会货运总量11%和货物周转总量47%的货运量。

“但是相比于美国、德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我国航道的利用率还比较低,水路运输的效能还有待进一步发挥。”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21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上作这部法律草案说明时指出,实践中我国航道保护和利用面临着航道规划科学化水平不足,航道建设等级和网络化程度较低,以及建设拦、跨、临航道建筑和进行非法采砂取土等活动造成碍航、断航等突出问题。

国务院1987年制定施行了航道管理条例,由于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约束力不强,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航道保护和利用的要求。针对实践中的问题,航道法草案作出了相应规定。

航道规划是航道保护、利用的具体依据。草案首先规定航道规划分为全国航道规划、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并按照利用的需要,明确了航道规划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

针对保障航道建设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草案设专章对航道建设作了规定,明确了航道建设各参与方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草案还从强化政府和航道管理部门责任着手充实了航道养护的相关规定,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对航道的巡查、维修、抢修等主要养护制度以及疏浚、清障等养护作业的相关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针对拦、跨、临航道建筑物选址和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保障不够,导致航道通航条件恶化的问题,草案明确和强化了航道保护的相关制度,特别是对在航道内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破坏航道通航条件的一些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例如,草案规定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进行水产养殖;禁止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

据交通运输部统计,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内河航道通航总里程约为17万公里,由于一些拦截航道的工程没有相应建设过船设施,造成目前航道中断约4万余公里。针对拦、跨、临航道工程造成碍航、断航等突出问题,根据航道保护的实际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草案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

草案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进行的审核是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条件,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同时,明确了不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法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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