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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拟增加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
  • 【发布单位】作者:王飞 崔清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6-23 10:54: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增加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

针对当前涉密信息系统频繁泄密的严峻形势,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22日下午表示,我国拟增加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


他说,这些措施包括:

——将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实行分级保护。

——对涉密信息系统采取技术保护。修订草案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

——对涉密信息系统中应当遵守的保密行为做了严格规范,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卸载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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