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海燕 高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4-21 09:58: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武警在执行任务时 可临时使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物资-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上午在此间开幕,《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首次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可以采取的措施:
一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部署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可以对进出警戒区域的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对按照规定不允许进出的,予以阻止,对强行进出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在武装巡逻中,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进行盘问并查验其证件,对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协助执行道路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对聚众危害社会秩序或者执勤目标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强行驱散;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向相关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或者在现场实施必要的侦察。
二是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发现有正在实施犯罪行为、被通缉在案、携带违禁和违法物品以及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三是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需要,经出示人民武装警察有效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四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需要,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经现场最高指挥员出示人民武装警察有效证件,可以临时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资。
五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追捕任务,根据所协助机关的决定协助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和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罪嫌疑人、报告人、罪犯或者违法物品的场所、交通工具等。
六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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