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游春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6-06 15:45: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拟修订法规更明确绩效审计-
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公共资产的使用安全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适应社会各界对加强审计监督提出的更高要求,深圳市审计局近期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修订送审稿),提请该市法制办审查。深圳市法制办近日将该《条例》向社会各界公开并征求意见。
2001年6月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实施十年来,该《条例》对于建立健全特区审计监督制度,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公共资产的使用安全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深圳特区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国家审计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条例》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以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审计力度,进一步适应社会各界对加强审计监督提出的更高要求。
深圳市审计局形成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修订送审稿),吸收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的有效内容和上海等其他地区的成熟经验,分别从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等多个角度对整改进行了明确,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审计整改法律制度。
送审稿加强了绩效审计规定。绩效审计是世界审计发展的主要潮流和趋势,也是深圳特区审计的一面旗帜,重要性不言而喻。鉴于上位法有关规定相对宏观,而深圳绩效审计在国内起步最早最成熟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送审稿增加了涵盖绩效目标制定、绩效审计资料提供、绩效审计评价依据、绩效审计结果运用等内容的规定,对特区绩效审计做了更加明确更加具体的规定,大大提升了条例的操作性和指导性,充分体现了特区先行先试、敢闯敢干的创新精神,为全国绩效审计立法提供了新模式和新经验,有明显的示范意义。
同时,为提高审计效率,合理使用审计资源,更好的完成政府临时交办项目,送审稿对交办程序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在预算之外提出专项经费申请,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安排,并且本级政府临时交办审计项目应当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正式批准后交审计机关统筹安排实施审计。
此外,送审稿还就审计评价依据、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监督范围、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报告、法律责任和审计决定救济途径等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细化,对条例部分条款的文字做了一些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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