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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银监会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即将启动 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
  • 【发布单位】作者:王妮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1-16 13:34: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银监会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即将启动 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

    银监会近日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标志着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进入了最后实施阶段。

    将于2005年12月实施的《监管办法》对以不同角色参与证券化交易的有关金融机构制定了监管标准,重点对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但对金融机构以其他角色参与证券化交易没有另外设限。金融机构可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根据市场原则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同时,《监管办法》也未对我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另行设限。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比如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等。

    《监管办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各个参与主体提出了统一的风险管理要求,要求其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方式和规模;建立、实施内部的新业务审批政策和程序;制定、实施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将其纳入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定开展证券化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等。《监管办法》重点强调了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隔离和风险揭示问题,要求参与证券化交易的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避免因担任多种角色而产生利益冲突。如受托机构应当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分别记账,分别管理;贷款服务机构应当对证券化资产单独设账,将其与自身的信贷资产分开管理等。《监管办法》还要求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在证券化交易中所承担的义务、责任及其限度,以便投资者在充分知晓、正确评估风险的情况下,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今年年初,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进行信贷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在试点阶段,暂时只有这两家银行可以按照《试点办法》和《监管办法》,申请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文章原载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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