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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9月1日起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卢亭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28 09:08: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9月1日起施行-

    25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了最新制定的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对处方的开具、调剂、使用、保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首次规定了用红、黄、绿、白4种颜色的处方笺区分不同类处方,还包括禁止医生在书写处方时使用模糊笔体等多项规定。

    据了解,该《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可以使用到今年12月31日。

    红黄绿白区分处方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其中必须包括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资料、药品金额等10多个项目。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和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开处方禁止写天书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必须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而且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要分别开具,其中西药和中成药处方每张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药量不超7天

    对于处方的药量,规定医生一般不得开出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而且处方仅在开具当日有效,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不得限制购药地点

    为降低患者的就医成本,规定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医院不得限制病人持处方到其他医院或者药店购药。为此,办法也规定,医生在书写药品名称时,须以国家承认并公示药品名为准。药名简写或缩写须为国内通用写法。而医院或医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明白处方”可减医患矛盾

    据朝阳医院医务处胡处长介绍,这次《处方管理办法》出台后,虽然对医院和医生的要求更高了,但有利于院方提高管理质量,提高开方拿药的效率,而且使卫生行政部门有了统一的处方考核标准。

    这将使患者看病、消费更加透明,有利于减少医患矛盾,对医院、对患者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文章原载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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