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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林世雄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04 18:30: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月1日施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不再没人管了。备受关注的《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记者昨日从厦门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信息。


据了解,《办法》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人员、责任方式和追究程序均作出明确规定。该办法所称的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行政机关不能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当年不予评优评先、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离岗培训、给予行政处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过错责任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给予行政处分的案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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