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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3-04-25 15: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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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消法20年首次修改 后悔权、隐私权入法影响深远-
中新社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 马海燕 郭金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将在北京闭幕。提请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被广泛讨论,这是该法律实施20年来,中国立法机构围绕该法启动的首次修改。有关法学专家表示,“后悔权”和“隐私权”的写入,对中国消费环境改变影响深远。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表示,20年前没有网购、直销、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消费形式,汽车、住房、旅游、保险、理财等也不像今天这样成为消费主流。过去,汽车不是基本消费品,房子不是商品,医院也不是经营者,银行不算商家,原有的法律适用范围远远不能概括今天的消费类型。
刘俊海回顾,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全票通过,无一人弃权,无一人反对,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只有两部法律如此,足见其立法时深得民意。现在随着实践的发展启动其修改,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苹果公司为什么在中国的售后服务条款上降低标准?跨国公司的汽车召回赔偿制度为什么有的就不适用于中国?”刘俊海说,这些跨国企业屡屡歧视中国消费者的原因之一就是中国法律规定门槛低,让外国企业“有漏可捡”。中国亟需提高法律水准,并以此促进企业和政府服务水平的提高。
亲身参与了草案起草的刘俊海说,修改这部法律体现了七大基本理念:一是公平与效率兼顾,更重视公平;二是规范与发展并举,更注重规范;三是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兼顾,更加注重契约公平;四是创新与诚信并重;五是自立救济与公益救济并重;六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并重;七是倡导性与可塑性兼顾。
草案明确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对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加以规范,从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三包”规定、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了修改。
刘俊海说,草案最显著的制度创新是增加了“后悔权”和“隐私权”的保护。2009年首次提出“后悔权”的刘俊海说,“后悔权”是指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理性状态下的消费权,在法律中具体体现为“网购七天可退货”。事实上,消费者经常做出在商家忽悠下冲动消费的举动,但事后觉得后悔想要退货却不可得,应该给人几天“后悔权”,特别是大宗商品更应如此。这也有利于企业进一步规范营销行为,扭转“吹牛不上税”的陋习。
“隐私权”在草案中的表述为“消费者个人信息”。刘俊海说,这就意味着消费者小至血型、家庭成员,大至纳税状态、住址、身份证信息等各种信息都应受到保护。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的网络、银行、通信公司、房地产公司甚至医院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安宁权、财产权,有时还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这种情况必须得到遏制。
此外,草案还做出了“公益诉讼”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刘俊海表示,这两条修改的初衷是为了让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替天行道”,消费者只需将受害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给省消协,就可以由省消协提起公益诉讼。而在举证阶段,也由经营者提供证明自证清白,否则按照有利于消费者原则判定,这些都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的维权困境有望改变。
而“召回加赔偿”、创新“新三包”、惩罚性赔偿力度加大,刘俊海说也是大势所趋。过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假一赔一”培养了一批以王海为代表的“打假斗士”,但涉及生命健康的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惩,必须按照受损害价值的两倍或多倍赔偿。比如买一包劣质牛奶喝了身体发生问题,住院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都应该计算,这样赔偿就不是牛奶原售价的两倍价格几元钱,有可能是数万元,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失信成本。草案同时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人民币的,按500元赔偿,也是基于鼓励消费者维权的考虑。
刘俊海强调,“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最有竞争力的企业。”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利于规范商家的核心竞争力,既是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的法律基础,也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更是中国经济全球化的选择。惟有如此,中国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完善走向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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